1.第二試(口試)日期:115年01月17日(星期六)
2.地點:國立臺北教育大學
3.報到時間:依入場通知書報到時間開放入場,建議應考人提早到場;報到時間截止時仍未報到者,報到人員唱名三次,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,不得以任何要求補測。
4.第二試(體能測驗)/第三試(口試)當日務必請攜帶入場證及具本人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(限:國民身分證、具有照片之健保IC卡或護照三者擇一,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),未攜者不得入場應試。依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。
5.第二試(體能測驗)方式為1,200公尺跑走,採及格制,不另予計分,未通過及淘汰,請穿著運動服(或輕便服裝)及運動鞋,不得赤腳應考。
6.第二試(體能測驗)及格者始能應第三試(口試)。
7.第二試(體能測驗)前須繳驗以下證明資料(國民身分證及學歷證明文件須查驗正本,查驗完畢後當場退回,影本請用訂書機釘妥,審查後恕不退還),下列第1-5項請至甄試專案組網站下載填寫,凡未繳交或不符規定者取消應試資格,且無法申請退費。
(1)各項文件資料檢核表3份。
(2)國籍具結書3份。
(3)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3份。
(4)體能測驗同意書3份。
(5)學歷證明文件正本1份、影本3份。
(6)健康檢查報告正本1份、影本2份:應繳交自第二/三試甄選日前 6 個月內 (114 年 07 月 17 日後)公立醫院出具之 「健康檢查表」(須使用附件之健康檢查 表)。健康檢查報告非屬「公立」醫院檢 查出具者,不得參加第二試(體能測驗) 及第三試(口試),請詳參本簡章附件「各 縣市公立醫院資訊」,並請留意取得該檢 查報告所需時程,及早申請檢驗,以免 損及自身權益。
(7)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、影本2份,包括自18歲起算至簡章公布日(114年09月02日)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,申請方式請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https://www.npa.gov.tw)或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諮詢洽辦。申請日期為簡章公告日(114年09月02日)以後始為有效。
(8)其他相關資料:應考人可自行提供相關經驗證明、其他技能檢定、語言能力檢定、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(影本3份)。
8.考場暨交通資訊如下(詳附件)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: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 號
